滚球体育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4 来源: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公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滚球体育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滚球体育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滚球体育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土资源部《滚球体育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厅机关、厅属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开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厅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建统领。积极探索党建与业务融合,措施与方法并重的路径方法,推动机关政务公开法治化、长效化。
(二)坚持贴近需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尊重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薄弱环节,尤其是针对政务信息不愿公开、不想公开、不敢公开等问题,建立完善机制制度,加强指导落实,着力破解制约瓶颈问题。
(四)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行“互联网+山西国土”,促进机关管理精细化、常态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督察处、机关党委(纪委)、信息中心、宣传中心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及厅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机关政务公开统筹谋划、组织协调等工作。法规处负责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规、办理与法律相关事项。督察处负责政务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人事处、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追责问责。宣传中心负责指导各处室(部门)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公开服务保障、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九条 各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决策公开、行政执行公开、行政管理公开、行政服务公开、行政结果公开“五公开”和国土资源重点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
(一)推进决策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国土资源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决策程序均应向社会公开,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公布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决策做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机关重点工作任务、重要政策、重大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公布取得成效、后续措施。做好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三)推进管理公开。推行机关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推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服务公开。把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进机关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全面公开国土资源对外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提升网上服务质量水平。
(五)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机关重大政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及时主动公开国土资源政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及落实等事项。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
(六)推进国土资源重点信息公开。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具体要求,着力推进国土资源滚球体育、工作规划、行政许可、土地征收征用、资源配置、执法督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行业标准和科技成果、监测统计数据、管理备案信息、重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财务预决算等重点信息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加强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领域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应严格落实下列工作机制: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处室(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送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将作退文处理。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积极探索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会议制度。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和负面清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重点领域“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在梳理机关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机关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也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并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机关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定期审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承办处室(部门)是重大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处长(主任)履行好“一岗双责”,并担当“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滚球体育,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
加大国土资源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工作,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对重要国土资源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各处室(部门)应按照“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列出清单,抓好落实”的要求,主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办公室:负责公开办文办会办事相关规范性文件、厅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报告、保密档案等文件。负责机关政务公开归口管理、统筹谋划、组织协调、工作推进等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全过程。
人事处:负责公开厅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干部任免、人员录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休假制度等重要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公开与职责相关的滚球体育、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法规处:负责公开法治国土相关信息,厅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审批的事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清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调控处:负责公开国土资源统计数据、国土资源综合改革信息,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领导交办或者需要公开的事项。
督察处:负责公开对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督察,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察工作,负责公开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审批处:负责公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及办理结果、行政审批指南、依申请公开不予受理事项的内容、依据。涉及审批事项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规划处:负责公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及更新结果,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方面情况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财务处:负责公开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预决算及使用情况,机关人员未休假补助执行情况,涉及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耕保处:负责公开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耕地指标交易、耕地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负责公开耕地保护方面文件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建审处:负责公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结果,包括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涉密项目除外),公开“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公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关文件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地籍处(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公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信息、不动产登记工作动态情况;负责依申请公开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汇总成果、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工作方面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利用处:负责公开土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地勘处:负责公开地勘单位资质许可、矿业权信息、地质勘查重大活动,地勘方面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煤炭处:负责公开煤炭新设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煤炭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抵押,确定煤炭采矿权使用费,全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全省煤炭采矿权公开出让结果,煤炭矿业权管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非煤处:负责公开非煤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新设非煤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工作,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抵押,非煤矿业权管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规费处:负责公开土地、矿产方面法定规费事项、国土资源规费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储量处:负责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信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检结果、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油气处:负责公开受部委托审批的煤层气矿业权审批方面的信息,油气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地灾处:负责公开地质灾害治理规划、预案方案、灾害应急救援、地质灾害防治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地环处:负责公开地质搬迁工程和地质环境监测、保护项目以及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文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科外处:负责公开厅科技创新项目、成果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污染防治、科技和对外合作有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基层指导处:负责公开派出驻开发区土地分局国土资源整体工作信息。负责公开涉及开发区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老干处:负责公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动态信息,离退人员服务管理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公开“大党建”情况,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工妇群工作情况,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文体活动情况,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报告、清单式管理和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执法总队:负责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查处情况,信访受理、举报及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执法监察方面相关文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厅重大决策部署的政策解读,重点工作的报道、访谈、发布。负责收集、研判、报告相关舆情;负责公开年度宣传工作以及本部门起草制定的有关宣传方面文件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负责数据库更新、软件开发、技术支撑、维护保障、技能培训、权限开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年度评估报告、本部门起草制定的各类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资源交易和用地中心:负责公开土地、矿业权交易前公告、招拍挂结果及相关文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技术支撑、业务保障、工作创新、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处室(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一般政务事项,经分管厅领导审查同意后对外公开,重大政务事项需请示厅主要领导审定的,应报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开(工作流程图附后)。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务,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发布。
(四)通过厅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发布,或印制办事指南等纸质材料发布。
(五)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厅机关申请对其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处室在收到书面申请的当日应当及时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需要业务处室(部门)协助的,业务处室(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协助。
(一)需要公开范围的,应在限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二)对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救济途径和期限。
(三)对于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属于国土资源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选择口头告知相关内容,安排查阅、观看、提供复印件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发现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更正。政务公开处室(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需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需要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政务事项和信息,不应当公开: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属于机关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事项。
(四)厅机关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五)与机关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六)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机关各处室(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逐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增加政务公开分值权重,促进政务公开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问责落实,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失真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传 真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营业执 照信息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
法人电话 |
|
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传 真 |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
申请人签 名或盖章 |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若本机关无法提供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选填部分 |
|||||||
所需信息 编号 |
|
所需信息 的用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