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球体育《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行业服务指南》(2018年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2018年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6年4月我省启动煤层气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以来,省政府陆续发布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创新了煤层气产业项目用地、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煤层气试采、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打通了一批行业堵点,有力促进了全省煤层气产业发展。
但在煤层气项目所需证(照)办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项目所需证(照)多,部分企业尤其是2017年竞争取得省煤层气矿业权后新进入煤层气行业的企业,不清楚相关办理事项和对口管理部门;2.项目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管理层级多,不少市、县管理部门不清楚审批职责、办事依据等,个别县级机构甚至随意增加审批事项,给企业造成困扰;3.尚无系统的行业服务指南,不便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统筹和协调,也不利于社会投资煤层气项目的依法依规推进。
发布《服务指南》,主要达到三个目的:1.指导矿业权人明确煤层气项目证(照)办理事项和对口管理部门,做到应办尽办,合法生产;2.指导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规范煤层气项目证(照)办理事项,做到依法履职,合规审批;3.降低投资者和新进企业办事成本,促进涉及煤层气审批提速,支持建设 “六最”营商环境,以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政务活动,推动煤层气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16年5月,为掌握煤层气企业项目运营所需办理的证(照)情况,我厅向驻晋油气企业征集了办理事项目录,共搜集到73项办理事项。对照企业反映的情况,我厅进一步梳理了办理事项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和职权依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服务指南》(第一稿)。
在征求了我厅规划处、地环处等7个相关处室的意见之后,2016年8月18日,我厅以“晋国土资函[2016]616号”向省编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等16个省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结合职能以及近年来 “放管服”改革进展,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据此我厅做了相应修改、补充,并整理形成了《服务指南》(第二稿)。
2016年10月10日,我厅以“晋国土资函[2016]813号”第二轮征求了19个省直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所列事项职能的归属进行了汇总整理,结合国务院9月发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有关决定,与各厅局就具体事项及依据进行了反复核对,形成《服务指南》(第三稿),包含54个办理事项。
2017年7月5日,《服务指南》经我厅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8月3日,我厅以“晋国土资函[2017]1020号”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服务指南》。法制办复函,要求我厅对相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先后顺序进行梳理。
2017年9月5日,我厅以“晋国土资函[2017]1190号”第三次征求了19个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对办理事项划分了阶段、明确了顺序,整理形成《服务指南》(第四稿),包含54个办理事项。
2017年11月1日,我厅以“晋国土资函[2017]1463号”提请法制办审查《服务指南》。省政府法制办复函,要求我厅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对审批事项进行精简。
2018年1月29日,我厅以“晋国土资函[2018]101号”第四次征求了19个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滚球体育调整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l74 号),对审批事项进行了修改完善,整理形成《服务指南》(第五稿),包含48个办理事项。
2018年5月7日,我厅以“晋国土资函[2018]478号”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审查《服务指南》。5月25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向我厅复函,并提出三点建议:1.《服务指南》中“事项名称”修改为“办理事项”。2.删除《服务指南》备注中“天然气勘查开发涉及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由安监系统办理”。3.“建设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在勘查阶段和开发生产阶段都要涉及办理,属于不同阶段的相同办理事项,在勘查阶段也要体现(详见附件6)。我厅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意见,对《服务指南》办理事项重新编号,进行了文字调整,整理形成本《服务指南》(即报省政府印发稿),包含48个办理事项。
2018年6月15日,我厅以“晋国土资发〔2018〕126号”提请省政府以办公厅名义印发《服务指南》。7月3日,省领导批示以煤层气勘查开采协调领导小组名义下发。
三、主要内容
《服务指南》属于煤层气行业行政审批(监管)事项清单,向上承接省政府规范行政审批的总体部署,向下联系各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既形成体系,又互不冲突。《服务指南》中明确说明了具体审批(监管)事项需要由哪个部门办理、在哪个层级办理、到哪个阶段办理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按办理阶段划分
按照煤层气项目运行周期,《服务指南》划分为地质勘查、开发生产、区块退出三个阶段。其中,地质勘查阶段有7+2个办理事项,开发生产阶段有38+2个办理事项,区块退出阶段有1个办理事项;第8、9两项在勘查、开发生产阶段均需要办理,分别编号为8-1、9-1和8-2、9-2;合计48个办理事项。
(二)按办理机关及部门划分
《服务指南》中48个办理事项,共涉及15个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
1.各级人民政府办理2项,包括:(1)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2.发改部门办理3项,包括:(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3.国土部门办理14项,包括:(1)勘查许可证(含试采批准书);(2)临时用地审批;(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5)地质资料汇交;(6)开发方案审查;(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8)采矿许可证;(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10)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2)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评价及验收;(13)勘查开采信息公示;(14)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4.环保部门办理5项,包括:(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3)环保“三同时”制度监管;(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5)排污许可证核发。
5.住建部门办理5项,包括:(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6.水利部门办理5项,包括:(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3)取水许可审批;(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5)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7.林业部门办理3项,包括:(1)建设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3)建设工程永久性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8.安监部门办理2项,包括:(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特种作业操作证。
9.质监部门办理3项,包括:(1)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3)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资质许可。
10.文物部门办理2项,包括:(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2)大型基本建设前期选址意见审查(含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11.煤监部门办理2项,包括:(1)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2)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2.交通部门办理1项,涉路施工许可。
13.卫计部门办理1项,餐饮服务许可证。
14.气象部门办理1项,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5.电力部门办理1项,供电协议。
其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办理事项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文物部门联合审查办理事项。
(三)按职能依据划分
职能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依据、要件要求等需查询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