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滚球体育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办理及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办理范围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审批事项受理范围包括新设、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资质等级与类别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三个专业类别: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三、条件要求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1.乙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③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④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2.甲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③业绩条件: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④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⑤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⑥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1.乙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③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④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2.甲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③业绩条件: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④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⑤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⑥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1.乙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③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④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2.甲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③业绩条件: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④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⑤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⑥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
四、申请材料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除新设以外,延续、变更、注销均需提供资质证书原件,补证需提供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申请单位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
五、时限要求
延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处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变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表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补正:在审查过程中,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申请单位在接到补正告知书后,需在10个工作日之内补正完成,且补正时间不计在审查时间之内。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必要申请材料,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所有申请材料的纸质版需在申请事项办理完成后,领证前提交至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归档留存。
(二)受理
?????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事项、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有关材料;经告知补正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审查
?????1.专家评审负责制
新设、延续申请事项经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办理。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处会同地勘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乙级资质的新设和延续不少于3名专家评审,甲级资质的新设和延续不少于5名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需确定一名评审组组长,评审结束后,由组长和组员提出评审意见及结果。专家评审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财政规定支付。因考虑到组织专家评审的复杂性,原则上按批次组织专家评审办理申请事项,每批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不少于5件。
2.审查重点内容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单位资格、人员专业类别和社保缴纳情况、业绩完成数量和质量、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审查和认定。
3.专业类别划分
?本文“条件要求”和“申请材料”中涉及到的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四)公示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在作出准予新设、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将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将予以复核。
(五)决定
公示工作结束后,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经处务会、专题(会审)会研究同意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制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新设、延续、注销事项只发布办理结果公告;补证事项在办理前,发布之前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继续办理。
制作好的资质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至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窗口,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电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和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2)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八、资质承揽项目范围
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九、办理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
十、监督管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十一、新旧资质衔接规定
(一)原各专业的丙级资质
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二)自动延期资质范围
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乙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办理
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四)承揽项目要求
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附件: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