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晋0311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我中心欲撤销郭小雨名下位于阳泉市康达小区6号楼1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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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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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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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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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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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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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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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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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2017)阳泉市不动产权第0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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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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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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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02021004GB00104F0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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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康达小区6号楼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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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