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0302民初435号判决书,现将刘和平名下位于阳泉市城区新华楼7号楼5单元12号的不动产过户至潘爱红、许琰炳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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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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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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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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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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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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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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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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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2021)阳泉市不动产权第005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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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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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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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02003011GB00008F000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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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新华楼7号楼5单元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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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