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要求
租赁双方共同申请。
二、设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三、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记备案→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阳泉市李荫路50号(冯家庄新村北“未来城”商务楼A座一层)0353-2038131(咨询电话);0353-2054600(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