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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 操作手册 来源: 时间:2024-03-05

1?.适用

1.1?存量商品房买卖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2?企业不动产(厂房、商铺)买卖过程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3??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时,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 5 ?司法拍卖中,被拍卖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6?“保交楼”项目中,土地或未销售房屋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7?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则上应先办理不动产权证,再按照本规范办理。

2.申请主体

2.1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中抵押权归属同一抵押权人的,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应当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及抵押权人(共三方)共同申请。属于第1. 4、1. 5 项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以单方申请。

2.2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中抵押权归属不同抵押权人的,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 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应当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和抵押权转移登记双方(共四方)共同申请。属于第1.4、1.5项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以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3.1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中抵押权归属同一抵押权人的,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需要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其中新的不动产抵押权标准合同可以作为抵押人、借款人、合同债权数额、担保方式、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被 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3.2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中抵押权归属不同抵押权人的,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需要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不动产抵押权转移(变更)标准合同可以作为抵押人、借款人、合同债权数额、担保方式、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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