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居住权登记业务,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1 居住权首次登记
1.1适用情形
阳泉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 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的;
2 遗嘱设立的;
3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设立的。
1.2申请主体
1 按照协议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当事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或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权利人,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有未记载“共有方式”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按照《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滚球体育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阳自然资函﹝2020﹞342号)第二条执行;
2 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继承权公证书确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双方共同申请。
3 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1.3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1)按照协议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协议及当事人间为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记载不动产居住权的继承权公证书;
(3)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
① 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预告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② 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抵押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1.4查验要点
1 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协议、继承权公证书、法院判决书、近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用途是否为住宅;
4 以协议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协议是否明确当事人之间为近亲属关系、是否明确为无偿设立。
5 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不予登记。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已设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经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但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除外;
6 设立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居住权义务人对因合法建造、继承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住宅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
7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居住权登记可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也可在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前或之后办理,但应当在该不动产办理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在该不动产办理再次转移登记之后办理的,应当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居住权登记可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在办理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但应当在该不动产办理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在该不动产办理再次转移登记之后办理的,应当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居住权登记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就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居住权登记依次分别或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应簿页。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义务人为继承公证书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在不动登记簿附记记载“依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遗嘱对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不详或期限不明时,居住权人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作出补充约定。
8 居住权可以在一个住宅不动产单元的全部或部分设立,但不得重复设立。
9 设立居住权登记时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或居住权期限超过住宅国有建设使用权剩余期限的,可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滚球体育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的相关精神,不影响居住权登记的办理。
10 其他审查事项。
1.5 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1.6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7 登记结果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居住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出具书面告知书。
2 居住权变更登记
2.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 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在居住权期限内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死亡或放弃居住权的;
4 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发生转移,居住权义务人发生变化的;
5 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2.2 申请主体
1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2 因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居住权义务人共同申请;
3 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在居住权期限内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死亡的,由其他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 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在居住权期限内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放弃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和其他居住权人申请;
5 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发生转移,由房屋受让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2.3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发生变化的材料;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能够证实某个居住权人死亡的相关证明;
(4)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在居住权期限内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5)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发生转移,提交房屋受让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6)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2.4查验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 居住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 不动产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的,因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以办理;
5 因居住权期限变化申请变更的,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的,不得办理。
因居住权期限延长申请变更的,不动产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需出具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但持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件除外;
6 因房屋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变化的,房屋转移登记可与居住权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7 其他审查事项。
2.5 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2.6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
2.7 登记结果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居住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收回原《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出具书面告知书。
3 居住权注销登记
3.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1 居住权人死亡的;
2 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4 居住权协议解除的;
5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6 不动产灭失、被征收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7 因居住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
8 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3.2申请主体
1 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2 居住权期限届满的,由居住权人或居住权义务人一方单方申请;
3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 解除居住权协议的,由居住权人和居住权义务人双方共同申请;
5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6 不动产灭失或被征收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7 居住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由居住权人(现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3.3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4)居住权协议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协议解除的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7)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8)居住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9)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3.4 查验要点
1 注销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 居住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实地查看;
4 因不动产灭失或被征收的,不动产的注销登记应与居住权注销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5 因居住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应与居住权注销登记一并办理;
6 不动产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的,不影响居住权注销登记的办理;
7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前或在将注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在门户网站上刊登记作废公告,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收回的事实。
8 其他审查事项。
3.5 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3.6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3.7 登记结果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出具书面告知书。
4 其他事项
4.1 完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在“申请登记事由”一栏增加“居住权”;增加“居住权情况”一栏”(附件1)。
4.2 增加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设置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居住权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义务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注销居住权业务号、注销居住权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等事项(附件2)。“居住条件和要求”栏填写无偿居住和居住范围,居住权人对一个不动产单元的全部住房依法享有居住权的,填写“全部住宅”,对部分住房依法享有居住权的,填写“部分住宅”;“居住权期限”栏填写居住权存续的起止时间,或者附条件的文字描述,长期、一直、永久或者终身设立的填写“至居住权人死亡为止”。
4.3 提供《居住权协议(范本)》
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为其提供《居住权协议(范本)》(附件3)。
4.4 提供住宅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居住权义务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居住权的权利人为居住权人。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附件4)。
5 附则
5.1 本规程未尽的其他登记和居住权信息查询规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执行。
5.2 居住权登记的收费事宜,由于现执行的收费文件未将居住权登记的收费列入其中,拟暂不收费。
5.3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二年。在执行期内如与国家出台居住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4本规程的应用解释由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上住宅的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附件:1.阳泉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滚球体育印发《阳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