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测绘法学习60问(二)
发布时间:2017-12-03 来源: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新测绘法学习60问
第一部分 问答
二、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1.空间范围。按照测绘法第二条规定,测绘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测绘活动。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必须依照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调整各种测绘法律关系和进行测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是指我国行使主权和排他性管辖权的空间(即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水、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和上空所组成。(1)领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疆界以内的陆地领土统称为领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2)领水: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疆界以内以及与陆地疆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称为领水。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疆界之内的河流、湖泊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其中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大陆之间的水域又称为内海。领海是指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是指领陆以下的底土与领水的底床(包括海床)和底土。(4)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领空的上限一般至空气空间的最高层,不包括外层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领海以外的邻接领海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我国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海域。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该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其他未被列入附件的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测绘法未被列入上述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中,因此,测绘法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2.时间范围。测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测绘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随着修订后的测绘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测绘法同时自行废止。
测绘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生效日期是2017年7月1日,与通过时间并不一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要留出一段时间为实施本法作必要的准备工作,一方面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这部法律,使他们了解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修改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为实施测绘法作必要的准备。在修订后的测绘法生效以前即2017年7月1日以前,仍将适用原测绘法,也就是说,测绘法对其施行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才适用本法规定,这一原则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