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2执11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现将被执行人张炳生名下位于阳泉市开发区世纪宏苑一期6号楼Q1号的不动产过户至赵云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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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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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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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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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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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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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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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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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00011053-1,FS00011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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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生,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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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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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02021004GB00156F000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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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开发区世纪宏苑一期6号楼Q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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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