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预查封、轮侯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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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二、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2.1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三、申请条件
对不动产进行查封登记
四、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的提交查封裁定书。
五、办理程序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
阳泉市李荫路50号(冯家庄新村北“未来城”商务楼A座一层)0353-2038131(咨询电话);0353-2054600(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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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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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二、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2.1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三、申请条件?
对不动产进行注销查封登记
四、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其他必要材料: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裁定书。?
五、办理程序?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
阳泉市李荫路50号(冯家庄新村北“未来城”商务楼A座一层)0353-2038131(咨询电话);0353-2054600(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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